张勤律师,现系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刑辩主任,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职硕士,从事法律行业七年以上。执业以来,张律师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走私类犯罪、涉毒类犯罪、涉黄类犯罪、重大经济犯罪及其他大案要案辩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同类案件办理经验以及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张勤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过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处理等处理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张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把案件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做细、做实,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某甲(化名)利用手机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将投注转给上家或自行“吃掉”,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张勤从“系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投注金额虽达57万余元但获利极小”“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低”等维度展开论证,明确指出本案符合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轻罪特征,且被告人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在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并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一)案发经过
2022年3月起,某甲(化名,男,时年59岁)在东莞市某镇某公司保安室内,利用手机通过微信收受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某甲将部分投注转给上家,部分自行“吃掉”。截至案发,累计收受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57.9万余元,个人从中获利约15700元。某甲仅在熟人圈内收单,未发展下线代理,未建立赌博网站,未组织不特定公众参赌。
(二)刑事强制措施启动
2025年2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某甲家属于2025年2月委托张勤律师团队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三)关键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两种罪名量刑差异悬殊——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赌博罪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涉案金额57万余元、获利仅15700元,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能否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
(四)辩护目标与时限
本案辩护目标分两步走:第一步,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避免审前长期羁押;第二步,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实现非监禁刑。侦查阶段需抓住刑拘后7-14天的黄金窗口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审判阶段则需在认罪认罚具结基础上,积极退赃、争取从宽量刑。
张勤律师团队(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以“定轻罪、促取保、退赃款、争缓刑”为核心策略,系统推进辩护工作: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核心事实。
接受委托次日辩护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某甲,历时两小时的会见中,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细节:收受投注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是否建立赌博网站、App或线下赌场;是否存在抽头渔利、发展代理等组织行为;投注金额及实际获利数额;是否有主动退赃意愿。某甲明确表示:所有参赌人员均为熟人介绍,未对公众开放;其仅在保安室内用个人微信收单,未建立任何赌博平台;获利仅15700元,愿意全额退缴。此次会面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罪名辨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辩护律师明确:某甲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赌博罪特征,而非开设赌场罪。两者核心区别在于——赌博罪具有“小范围、熟人圈、临时性”特点,而开设赌场罪则具有“公开性、组织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某甲仅在保安室内对熟人收单,未向社会公开招赌,应认定为赌博罪,公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第三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2025年3月,辩护律师向东莞市公安局正式提交《关于某甲涉嫌赌博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书》,系统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法定刑较轻;(2)某甲获利仅15700元,刚达到赌博罪追诉标准(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属情节较轻;(3)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无社会危险性;(4)某甲年近60岁,患有基础疾病,不适合长期羁押。该意见书为后续取保工作奠定了法理基础。2025年3月,东莞市公安局采纳辩护意见,决定对某甲取保候审。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明确表示某甲愿意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025年4月,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律师进一步争取拘役而非有期徒刑,为缓刑创造更有利条件。
第五步:审判阶段提出缓刑辩护意见。
2025年7月,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注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2)某甲系初犯,社会影响和社会危险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3)某甲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悔罪态度诚恳;(4)某甲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一般,无再犯可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请求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第六步: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2025年7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的157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并认定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某甲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诉。
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某日依法对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某日作出刑事判决: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5700元予以没收。某甲在审前共被羁押37天,后成功取保,最终免于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