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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廖昌贤辩护案例|掩饰、隐瞒犯罪

网络J职被P以后,为了拿回已经投入的钱,按照所谓“客服”要求提供银行卡或者借卡转账,可能让受害人进一步卷入刑事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因类似情形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家属委托东莞刑事律师廖昌贤介入后,案件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

基本情况

•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关键背景:当事人先遭遇网络J职诈P,后为挽回损失借用朋友银行卡协助转账。

• 涉案金额:银行卡转入4笔资金,合计39300元,其中包含一名电信诈P被害人被P的6800元。

• 重要从宽情节:共同赔偿被害人68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案件经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 处理结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5年2月在东莞市高埗镇某公寓出租房内使用手机看小说时,不慎点击弹出广告,自动下载了一个名称不详的聊天APP。APP内充斥着“兼Z”“打S任务”“做任务”等广告,宣称可以轻松挣钱。当事人想挣点加班费,便注册了账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开始做。

起初,小额任务均能正常返现。当事人逐渐加大投入,先后投入数万元。然而,当他想提现时,账号却被平台封禁,显示无法提现。此时,平台客服提出“解决方案”:只要借用他人银行卡转入转出几笔资金,就可以解封账号,拿回之前的投入。

当事人明知对方可能是诈P,但为了挽回自己已经投入的数万元,仍然心存侥幸,找到了自己的朋友谭某,借用其一张银行卡,协助转入转出资金。该银行卡在涉案期间共转入4笔资金,合计39300元。谭某在明知资金可能有问题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转出。经查,上述39300元中包含电信诈P被害人陈某被P的6800元。

2025年7月,当事人与谭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6800元,并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

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廖昌贤律师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

本案争议焦点:被P后借卡转账,为什么仍可能涉嫌犯罪?

1. 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客观上可能形成资金转移行为

本案的不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借用朋友银行卡协助资金转入转出,银行卡内确有电某信诈P被害人的被P资金。对于办案机关而言,账户是否被用于接收、转移赃款,以及行为人对异常资金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内容。

2. “我自己也被P了”并不当然排除刑事风险

当事人曾遭遇网络J职诈P,是评价案件的重要背景,但不能只凭这一点直接排除责任。案件仍需要结合其何时发现异常、为何继续协助转账、是否获利、资金流转情况以及案发后的弥补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3. 辩护重点不只在于罪名,更在于是否达到需要起诉和判处刑罚的程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到涉案数额、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获利情况、退赔谅解、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上游犯罪查处影响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本案的核心工作,是在证据基础上说明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作出更有利处理。

廖昌贤律师的辩护思路:围绕“不起诉”的关键条件逐项展开

一、完整呈现当事人先被P、后涉案的事实背景

律师介入后,首先围绕广告入口、聊天APP、任务返X、前期投入、不能提现、对方提出借卡转账要求等环节,对当事人涉案前后的事实经过进行系统梳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承办人员看到该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当事人并非以赚取佣金为目的主动参与资金转移,而是在已遭受损失后,为拿回投入而作出了错误选择。

二、从主观认知和行为动机出发,说明其与典型跑分行为存在差异

对于此类案件,是否“明知”不能脱离具体场景判断。律师结合当事人自身被P、没有从转账中获利、行为原因与资金去向等情况,论证其主观恶性与以获利为目的、持续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通道的情形存在明显差异。

三、以退赔、谅解、初犯偶犯和认罪悔罪支撑“情节轻微”

当事人与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68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是本案处理中的重要事实。同时,结合涉案金额、未获利、认罪悔罪以及初犯、偶犯等情况,律师围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理空间提交辩护意见。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案件在起诉前得到解决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通过书面法律意见与沟通,集中回应罪名成立与否、情节轻重、是否确有起诉必要等问题。对家属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是争取不起诉、争取更轻处理结果的重要环节,应尽早梳理证据与从宽材料。

案件结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东莞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当事人而言,不起诉意味着本案没有进入法院有罪判决程序,也无需因本案承受刑罚。需要说明的是,不起诉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对个别职业准入、背景审查事项的影响,应结合不起诉类型、查询规则和实际应用场景判断,不宜作绝对化表述。

这类案件家属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被P后帮忙转账,还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存在涉罪风险。自己曾经被P,是案件背景和辩护的重要内容,但办案机关仍会审查当事人对异常资金的认识程度、是否继续提供账户或转账、是否获利以及造成的后果。

问题二:提供银行卡,没有取现,也可能被追究吗?

可能。现行规定将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纳入审查范围,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结合主观明知和全案情节判断。

问题三:赔偿并取得谅解,能直接换来不起诉吗?

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起诉,但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因素,可能影响对犯罪情节轻重和是否需要起诉、判处刑罚的判断。

问题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不是案件就结束了?

不是。不批准逮捕后,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是在取保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通过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处理。

问题五:这类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更有意义?

越早梳理被P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资料、退赔谅解和当事人供述之间的对应关系,越有利于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结合卷宗和案件处理方向集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案件启示:遇到“解冻账户”“完成任务才能提现”,应立即停止转账

网络J职、S单返利、任务提现等诈P场景中,对方一旦要求继续充值、借卡收款、转账取现或者提供账户“解冻”,风险会迅速升级。此时继续按对方要求操作,既可能造成新的经济损失,也可能让本人卷入帮助转移涉诈资金的刑事风险。

已经涉案的当事人或家属,应尽快保存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平台页面、报警或者报案材料、退赔谅解材料等能够还原过程的证据,并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与发布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规定相应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提供法律依据。

•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资金账户及支付结算转移方式、情节轻微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涉及具体案件时,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案件处理时间及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关于廖昌贤律师

廖昌贤律师,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六年以上,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在职务犯罪类案件、诈P类犯罪及交通肇事罪等领域具有扎实的办案经验。廖昌贤律师重视从案件事实、证据结构、程序节点和处理结果出发,为当事人及家属分析可行的辩护路径。